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77号)
2025-09-11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77号)
吉林/长春-2025-09-1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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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全省中小学教室灯光照明改造项目(三包)(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市百金通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天庭大厦****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教育厅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中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微山湖街**号*门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中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甲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为上海力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音),上海力音不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售后服务体系证书,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嫌疑。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品牌“光浦睿”不具备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嫌疑。

投诉事项*:投诉人经自检投标文件,对打分不认可,认为打分有误。

投诉请求:取消该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要求重新评审核实打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原评审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中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品为光浦睿*********、*********,制造商为沈阳行知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依法取得“光浦睿”商标使用许可。经查询,沈阳行知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售后服务体系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完整的施工方案、供货组织方案、产品安装和调试、售后服务体系,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技术分(**.**)分”中“施工方案”“供货组织方案、产品安装和调试”“售后服务体系”的评分标准,实赋**分,应赋**分;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商务分(**.**)分”*“体系证书”中关于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的评分标准,实赋*分,应赋*分;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完整的优惠条件承诺函,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商务分(**.**)分”*“优惠条件”的评分标准,实赋*分,应赋*分。综上,投诉人实赋**.**分,应赋**.**分,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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