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2025-09-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等级创建能力提升相关仪器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朗杰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号*栋*层***号
被投诉人:四川嘉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号*幢**楼*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嘉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级创建能力提升相关仪器设备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更正后招标文件中采购标的“气相色谱仪”第**.**.**.**项技术参数仍为赛默飞世尔气相色谱仪的特有参数,其中样品流路阀—定量环技术的模块化设计只能在***** ****或者***** ****上使用且该种技术只有赛默飞世尔公司具有相关专利,参数设置具有唯一性和单一品牌倾向性;(*)更正后招标文件中采购标的“气质联用仪”第*.**.**.**.**.**.**项技术参数仍为赛默飞世尔气质联用仪的特有参数,参数设置具有唯一性和单一品牌倾向性。
投诉事项*:(*)更正前招标文件中“密度计”的技术参数要求,当前市场设备采购成本约为**万元,而预算为***元,该项采购标的实际成本远超预算。 (*)本项目采购标的“气相色谱仪、气质联用仪”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赛默飞世尔公司,采购人未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属采购程序违法。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乐山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