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购决﹝2025﹞7号)
2025-09-11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购决﹝2025﹞7号)
吉林/长春-2025-09-11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购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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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东丰县鹿乡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朝阳区鑫宏升电子产品经销处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百脑汇科技大厦****室

被投诉人*:东丰县鹿乡中学

地址:东丰县广场路****号

被投诉人*:东丰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东丰县药业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一标段触控一体机*参数中有如下参数和要求:**.整机后置接口需具备:***≥*,*******≥*,****≥*.****≥*(不含 ******* 接口)等以上招标文件要求和评分标准具有明显的参数指向性,唯一指向品牌为“联想”的相关产品功能。

投诉请求:修改参数,删除招标文件中具有指向性的技术指标内容。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通过查阅采购文件,投诉函、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认定事实如下:“一标段触控一体机*参数中有如下参数和要求:**.整机后置接口需具备:***≥*,*******≥*,****≥*.****≥*(不含 ******* 接口)”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丰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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