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2025-09-11 00:00:00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请求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并限期告知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某公司销售的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产品存在复合配料问题。被申请人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月**日签收,后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带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书,称其于****年*月*日在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的芋泥沙拉酱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且芋泥沙拉酱无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商家,商家赔偿****元。
****年*月**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前往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公司的“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已售完,现场未发现“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食品。被举报公司提供了“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的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检测报告、“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识以及芋泥沙拉酱的标签标识。芋泥沙拉酱的标签标识显示:芋泥沙拉酱执行标准为**/******,“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的标签标识显示:配料表中有标明芋泥沙拉酱,且在配料表中占比为*%。“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的标签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和*.*.*.*.*“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最小食品总量的**%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之规定,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年*月**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中国移动云***短信平台向其告知投诉受理情况。****年**月**日,被投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拒绝调解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年**月**日,被申请人通过*****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立案和终止调解的反馈,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履行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年*月**日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同年*月**日受理了投诉,并通过中国移动云 *** 短信平台向其告知受理情况。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人投诉到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仅用了*个工作日,并未超过*个工作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特请复议机关予以驳回,维持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及材料,申请人称其于****年*月*日在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芋泥沙拉酱属于复合配料且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且芋泥沙拉酱无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该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元。
****年*月**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该公司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的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检验报告、“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产品的预包装标签标识及芋泥沙拉酱的标签标识。“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的预包装标签上标明该产品的配料有“芋泥沙拉酱(*%)”,芋泥沙拉酱的标签上标明其执行标准为**/******。****年**月*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年*月**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通过中国移动云***短信平台向其告知投诉受理情况。同时该系统短信平台上发送状态结果显示“发送成功”,发送内容为:蒋某某,你好!关于你投诉举报“某公司”在淘宝店铺销售的芋肉松三明治面包的标签标识问题,符合受理条件。**月**日,某公司负责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拒绝调解的书面说明。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全国*****平台向申请人告知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对其投诉终止调解的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商品照片、商品订单记录截图、投诉举报书邮寄记录截图、工商银行储蓄卡支出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芋泥沙拉酱标签标识、某食品公司情况说明、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标签标识、某食品公司营业执照、某食品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芋泥肉松三明治面包检测报告、中国移动云***业务平台短信截图、全国*****平台告知截图、某公司关于拒绝调解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申请人案涉投诉事项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申请人主张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国移动云***平台短信截图等证据,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虽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对其未明确告知行为,本机关予以指正。
另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既要保障投诉举报人对案件处理信息知悉的法定权利,也要综合考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成本和执法效率,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投诉受理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投诉举报人,对申请人权利没有不利影响,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受理告知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