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2025-09-11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建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省鑫万豪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自贸区*区*层*街
被投诉人:四川警察学院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四川警察学院新建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人未按法定时间进行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土豆脱皮机(商用)涉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热风循环消毒柜涉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商用冷柜(四门双机双温)涉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商用冷柜(四门冷藏)涉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高身四门冷冻冰箱(商用)涉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双门平台冰箱(商用冷柜)涉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油烟净化一体烟罩涉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前后不一致,采购文件存在缺陷。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保障能力评审因素涉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关于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因素涉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四川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