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香港城市大学(东莞)项目二期招标答疑(二)(交易公告)
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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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香港城市大学(东莞)项目二期招标答疑(二)(交易公告)
广东/东莞-2025-09-11 00:00:00

香港城市大学(东莞)项目二期招标答疑(

(招标编号:**************)

疑问*(问题编号:**********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号条款中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该条款赋予了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的权利。贵方一概禁止联合体投标,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在****年**月**日东莞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市水务局关于探索试点联合体投标工作的通知(东建市〔****〕**号)》文件中明确说明: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打造新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联合体投标试点工作,促进企业优质配置和地缘资源交流融合,开展优势技术和服务能力互补合作,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我市培优扶强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我市建筑行业,并且强调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联合体管理模式。本项目技术复杂、规模较大、需多专业协同;单一投标人可能难以完全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所有资质和能力。允许联合体投标有助于整合资源优势,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竞争充分性。禁止联合体投标实质上排斥了众多具备部分资质和能力、希望通过联合方式参与竞争的优秀企业,限制了有效竞争。该规定未说明任何合理理由,直接剥夺了投标人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基于上述理由,郑重请求贵方对“不允许联合体投标”规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修改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投标。

答: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仅有*个资质,不接受联合体的规定不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疑问*(问题编号:**********(*)本项目工期节点*#楼装修大面完成具体移交校方开办条件时间为****年*月**日,竣工验收完成时间也为****年*月**日,竣工时间是否可以往后调整一下。(*)本项目未拆除厂房未提供物探图,请问红线内厂房地下基础为什么形式?(*)本项目工期计划是否可以采用**加长版的版面。(*)能否提供本项目临水临电接驳点?(*)本项目红线内厂房在进场前是否能拆除完毕?(*)本项目各批次样板施工是否有完成时间要求?(*)是否能够提供临建场地位置?(*)本项目外墙是否抹灰,未见具体外墙做法表。

答:(*)本项目工期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暂无相关资料,请各投标人综合考虑。

(*)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版面未作具体要求,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投标人结合施工现场情况自行考虑。

(*)场地移交以开工令为准。

(*)按招标文件执行。

(*)不提供。

(*)按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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