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2025-09-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园窗帘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州朵拉布艺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环渚路***号*号楼*楼***室、***室、***室
被投诉人*: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学府路***号
被投诉人*: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天宁巷**号(镭宝大厦**楼****室)
五、基本情况
湖州朵拉布艺有限公司关于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园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年*月**日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产品之一为电动阳光卷帘,而非小功率电动机,相关供应商将面料、配件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生产、组装成电动阳光卷帘成品,其作为电动阳光卷帘成品的生产商并无不妥。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根据代理机构的书面说明并经核查评审报告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说明,标项一供应商“湖州锦福玛家居有限公司”和标项一供应商“湖州鸿铭节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出现了硬盘号相同的异常信息,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七)投标无效的情形*.*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地址或网卡***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条款要求,认为标项一供应商“湖州锦福玛家居有限公司”和标项一供应商“湖州鸿铭节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本机关未发现上述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相关供应商上海弘凯遮阳材料有限公司在标项二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了本项目名称并标注了标项二名称,不属于信息填写错误;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不仅填写了货物“阳光卷帘、电动阳光卷帘、平拉布帘、平拉纱帘”及其制造商,同时还填写了该货物面料及其制造商,亦不属于信息填写错误。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相关评审专家就投诉事项*有关评分情况向本机关进行了合理性说明,本机关调查后亦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依法评审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针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事项,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已要求有关供应商进行报价合理性书面说明,投诉事项*提及的相关供应商均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说明,评标委员会依法判定其投标有效并无不妥,且对于其他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已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湖州朵拉布艺有限公司关于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园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或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湖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
湖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湖财处〔****〕**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