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5-09-10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年科学实验室等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灵点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路***号***室
被投诉人: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花月中街**号
被投诉人: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一路*号*号楼*层
相关供应商:成都养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号*栋**层****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凯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成都市双流区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年科学实验室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中标公司所投产品“电子积木”未获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谋取项目中标。
投诉事项*:中标公司所投产品“高压灭菌器”未持有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未完成卫生安全评价、未备案就上市售卖,卫生质量不达标,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谋取项目中标。
投诉事项*:投诉人在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中受到不公平的评判标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因系统设置原因,投诉事项*无法选择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以外的法律法规,本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应为“鉴于投诉事项*的前提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影响本项目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成都市双流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