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82号)
2025-09-04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5年第82号)
福建/福州-2025-09-04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区域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建温馨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号环球广场综合六层**#店面***室

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胜美物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林路**号金山经济建设发展总公司办公大楼*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建温馨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温馨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以下简称省农业农村厅)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区域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该公司投诉胜美物业公司在商务项*.文明荣誉这项评分项中提供的“文明荣誉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评审有误,在该项评分项中胜美物业公司应不予得分。投诉事项*:胜美物业公司的报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第三点商务要求,属于无效投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省农业农村厅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胜美物业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福建温馨源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福建温馨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商务项“文明荣誉”明确规定“日期以荣誉颁发时间为准”,胜美物业公司提交的“第三届全国文明校园名单”荣誉奖项的官网截图显示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于****年*月**日发布“第三届全国文明校园名单”,名单中包含福州第三中学、福州市鼓楼第一中心小学。胜美物业公司提交的两份采购合同的“服务地点”分别为“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滨海校区”“福州市鼓楼第一中心小学”,合同服务期均包含****年*月**日。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意见,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在正式决定表彰名单前仍有权利对参选单位明察暗访,受理评选相关举报投诉,对不符合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的单位仍有取消参评资格的权利,即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年*月**日发布“第三届全国文明校园名单”前仍可以对不符合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的单位取消参评资格,因此,****年*月**日在评选周期内。因此,投诉人主张“****年*月**月公布的福州市鼓楼第一中心小学的文明荣誉评选周期不在胜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期内”“****年*月**日公布的福州第三中学的文明荣誉评选周期也不在胜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另,针对投诉人“福州三中滨海校区的合同主体业主单位为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并非福州第三中学,合同主体业主单位不一致,根本不存在招标文件约定‘在服务期间协助业主单位争创并获得文明单位或文明校园荣誉’的情形”的主张,本机关认为,胜美物业公司提交的“福州三中滨海校区****年物业管理服务”的政府采购合同纸质合同复印件盖有“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公章,且服务地点在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滨海校区,物业服务内容系为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滨海校区提供楼宇管理、水电工程维修、卫生保洁服务、绿化养护、会务服务等。因此,在“福州三中滨海校区****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实际接受胜美物业公司所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为福建省福州第三中学。因此,投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投诉人主张“胜美物业公司提供的全国文明校园荣誉的业绩,存在业绩项目合同服务期未能满足在文明荣誉评选周期内(或包含评选周期或与评选周期有交叉)的评分要求,是评审有误,应予取消其该项得分”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本次采购项目物业服务期限为*年,每年工资标准及保险缴费基数并非保持不变,福建温馨源公司主张“本次采购项目三年服务期仅人力成本就达到****.**×**×**=*******元”仅为其推断,不能作为事实依据。此外,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其他商务要求”第*项“请各投标人综合考虑以下报价因素进行合理报价……”规定仅是要求投标人报价时要考虑服务人员工资标准、自行为服务人员办理必需的保险、有关人员伤亡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报价因素,并非要求投标人报价必须不低于“人员保险、节假日加班费、税收等各项基本开支”。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投诉人“本次采购项目低于*******元报价的则存在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均为无效投标”主张缺乏法律及招标文件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次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并未认为胜美物业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得出的评审意见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因此,投诉人“‘胜美物业公司’的报价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中第三点商务要求,属于无效投标”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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