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2025-09-09 00:00:00
转让合同
项目编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柳泰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宿州市振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淮北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资产转让标的与价款
甲方将所持有的报废电子、医疗设备一批,经 拍卖 的形式以人民币*.****万元 (大写壹万叁仟壹佰贰拾玖元整),有偿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与期限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按第一条所规定的款项,按如下方式和期限支付:
转账、五个工作日
第三条交易税费承担
买受人承担
第四条交易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年*月*日 。
第五条资产交割责任
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产权转让的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的移交。
财产交割和权属证书移交应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 日内办理完毕。交割期间,甲方有责任将转让财产最终完整地移交给乙方,否则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资产转让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若发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无效时,申请权利主张人可提请淮北市产权交易中心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产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转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凡合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书,并报交易中心签证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情况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调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由于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同意的。
*、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存在。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移交、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执* 份。
转让方: 淮北市相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受让方:宿州市振鸿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转让方所在地
*天*小时**分*秒
*天*小时*分*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