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海市东塍镇中心校第二小学小木屋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临海市财政局]
2025-09-09
浙江/台州 质疑投诉
关于临海市东塍镇中心校第二小学小木屋采购项目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临海市财政局]
浙江/台州-2025-09-09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临海市东塍镇中心校第二小学小木屋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戴武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一道街**号**单元*层*号****号

被投诉人*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临海下桥路***号

被投诉人*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中心校

地址:临海市东塍镇府前街**号

相关供应商:台州森豪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工业园义城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哈尔滨市戴武商贸有限公司因对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台州市临海市东塍镇中心校关于临海市东塍镇中心校第二小学小木屋采购项目(编号:****[****]**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台州森豪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有效材料,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处理解释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质疑、投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主张“中标单位台州森豪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无效材料,不应通过资格审查...取消中标单位台州森豪木业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进行评审”,属于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本项目的评审报告显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之后评审活动和采购活动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符合性审查后的评审活动、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其提出质疑不属于“依法进行质疑”。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关于“临海市东塍镇中心校第二小学小木屋采购项目(编号:****[****]**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海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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