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2025-09-09 00:00:00
单一来源公示
一、采购单编号:********************
二、报价有效期:**天
三、采购执行单位: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四、采购标的名称:浙能舟电浙能六横电厂二期工程*×******项目超低排放技术评估服务
具体规格、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详见下表。
| 序号 | 物料名称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税率 | 交付时间 | 交货地点 | 采购需求单位 | 行项目备注 |
|---|---|---|---|---|---|---|---|---|
| * | 浙能六横电厂二期工程*×******项目超低排放技术评估服务 | * | 项 | *% | ********** | 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五、拟采购物资、施工或服务的说明:
为保证六横电厂二期工程*×******项目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电价的顺利取得,需委托超低排放技术评估服务,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踏勘、资料收集、编制工作方案、完成技术评估并编制技术评估报告、组织现场审查、协助组织评估会议、协助完成报审或备案等相关工作;编制报告的内容及深度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范要求,直至通过项目超低排放电价考核为止。
六、采用单一来源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燃煤电厂机组全时段稳定达到浙江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且满足国家和浙江省规定的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要求,应及时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对机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后,对超低排放设施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燃煤电厂完成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技术评估工作后,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根据《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新增无组织排放评估、清洁运输评估。 根据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可根据《生产综合类项目(施工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文件内容:“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由原省环保厅(现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由原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现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协助开展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具体的技术工作。
七、拟定供应商名称: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拟定供应商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号
八、公示有效期: ********** 至**********
九、如对以上公示有异议,请与下表所列联系人进行联系。
| 采购执行人:卢工 | 电话: *********** |
| 联系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舟电大道*号 | 电子邮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