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星清洗有限公司闲废机器设备及存货
2025-09-09
天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天津蓝星清洗有限公司闲废机器设备及存货
天津-2025-09-09 00:00:0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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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5-09-09 00:00:00
天津蓝星清洗有限公司闲废机器设备及存货
****.**.**
信息来源:天津市
浏览次数: *
天津蓝星清洗有限公司闲废机器设备及存货
***************
挂牌价: ***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许可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 标的名称 | 天津蓝星清洗有限公司闲废机器设备及存货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西青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 评估值(万元)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 其它披露内容 | *.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交易价款后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 *.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包括技术资料及图纸)的品质及完整性,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不承担售后服务。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缺失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事项。 *.本次拟转让标的资产区域界限以转让方现场指认为准,区域内地下管线以及部分地上管线、管道沟槽、个别设备、建构筑物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具体转让范围由转让方现场指认(特别标识含有“勿拆”字样的设备等不在拆除范围),标的资产所在区域范围内有第三方公司资产,受让方拆除标的资产时必须严格按照转让方现场指认的范围进行拆除,否则引起后果由受让方负全部责任。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移交的标的资产以现场的实际情况为准,且不超过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第****号)的评估范围。标的资产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评估报告及评估明细表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 *.为杜绝标的资产拆除及清理、搬运过程中安全、环保等事故发生,所有意向受让方必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转让资产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组织。接受现场踏勘时间为本项目公告期内任意工作日,转让方不接受在规定时间以外的现场踏勘。项目联系人:李经理,联系电话:***********。现场踏勘预约联系人:刘通,联系电话:***********。踏勘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现场踏勘申请表》(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中附件*)、《授权委托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中附件*),并严格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转让方的组织程序,安排进场踏勘。踏勘完毕后,所有意向受让方须签署一式*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中附件*),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各执*份,另*份由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提交天津产权。 *.意向受让方在成为受让方后,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前,转让方不再接受受让方提出的踏勘申请。 *.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卓信大华评报字(****)第****号)。 |
| 标的描述 | 详见资产清单。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 ||
|---|---|---|---|
|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西青汽车工业区(张家窝工业区)安福道*号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通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 |
| 批准单位 | 中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蓝星清洗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闲废物资的批复 (中化资产〔****〕**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用于补偿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同意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或违反本项目转让公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条”约定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成交金额*%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如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终结本项目交易,并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同意在完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另行签订《安全施工协议》,并向转让方缴纳安全环保廉政保证金,金额按照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作为用于处置可能出现的安全、环保等事件的费用。若受让方在作业期间未发生违反《安全施工协议》要求的情况,安全环保廉政保证金将于标的资产拆除完毕后一次性无息全额退还。 (*)同意在与转让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且缴纳全部安全环保廉政保证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拆除施工方案》、《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拆除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废弃物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并将相关文件提供至转让方进行报备。参与特种作业的人员需要取得政府部门批准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相应作业。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安全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必须遵守中国中化保命规则与中国中化***管理标准。 (*)同意在提交《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拆除施工方案》、《拆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拆除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危险废弃物处置方案》等相关文件材料至转让方进行报备后,在接到转让方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赴标的资产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移交确认书》签署之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治安、环保责任以及标的资产的保管、保养、拆除、运输、清理、消防、现场管理等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受让方未收到书面通知擅自进场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交易价款,有权要求受让方无条件撤场,剩余未拆除标的资产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 (*)同意在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产的拆除及清运工作,每延期一个自然日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五从安全环保廉政保证金中扣除,若安全环保廉政保证金已全部扣除,但受让方仍未完成资产的拆除及清运的,转让方有权终止《资产交易合同》并扣除全部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无条件撤场,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剩余未完成拆除及清运工作的标的资产。 (*)承诺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资产拆除方应具备如下一个或一个以上资质: ①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 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 ③石油化工工程二级以上(含二级); ④化工装置拆除施工乙级以上(含乙级)。 (*)知悉标的资产曾用于化工生产,知悉部分设备内部可能残留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催化剂树脂、废油、甲醇、****、液化气、碱液、酸液、离子交换树脂、聚丙烯颗粒等),同意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自行处置标的资产拆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上述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转让方不对标的资产设备内残留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及危险性作任何保证。承诺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须具备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许可证等可依法合规处置上述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资质,且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环保部门的监管要求。 (*)同意在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前,向转让方提供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拆除方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处置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相关资质证明、标的资产所在地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材料的复印件进行审核留存。若受让方无法按期提供相关材料,或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转让方有权终止《资产交易合同》并扣除全部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另行处置标的资产。 (**)同意受让方、施工方及施工人员须接受转让方的管理和监督,并严格遵守转让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转让方有权安排专人、监理单位全程监督受让方对资产的拆除、运输及场地清理工作,有权了解受让方施工人员变化并对入厂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转让方发现受让方作业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作业。在隐患、问题消除后,经相关方共同认定风险可控后,受让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同意自行了解并知悉标的资产所在地安全、环保、应急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对转让方以及安全、环保、应急等监管部门依法合规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同意自行提取标的物,提取标的物时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拆除、装卸、运输、垃圾清运、水、电等一系列与拆除相关的费用)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理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发生损坏房屋、建筑物或侵害转让方权益的情况,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之责任。标的资产拆除、清运过程中,受让方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服从转让方的管理,按转让方清运时限要求完成标的资产的清运。标的资产拆除、清运时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等事故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在拆除、清运资产过程中不得破坏厂区墙体、路面和周围设备设施。受让方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要求达到场平地净。 (**)标的资产处置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本项目资产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对我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