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8-2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年赛事活动宣传品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号省体育局综合大楼**层
当事人*:福建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国泰大厦五层
当事人*:福州立之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主体建筑省奥体馆单元*号(体育馆南面一层)内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福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情况反映,称在其委托福建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中招公司)组织开展的福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年赛事活动宣传品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福州立之凤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之凤公司)存在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评标封存样品和检测样品不一致以及虚假响应投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等情形。据此,本机关依法对本次采购项目启动监督检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福建中招公司接受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立之凤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主要用于评标和履约验收的依据。立之凤公司所投产品“运动护膝(核心产品)”的品牌为“会军”、型号为“*******”,所投产品“体脂秤”的品牌为“会军”、型号为“*******”。其针对本次采购项目提交的样品“家庭用智能人体秤”显示的品牌为“香山”、型号为“云逸*******”,提供的样品“运动护膝”的品牌为“**”,上述样品与其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运动护膝(核心产品)”“体脂秤”的品牌及型号均不一致。立之凤公司并未提供与其所投产品一致品牌及型号的样品,该样品的评审情况不能作为其得分依据。因此,立之凤公司对“**.*样品”技术参数的响应内容不得分。扣除上述立之凤公司所投样品不满足“**.*样品”技术参数对应得分后,立之凤公司不再是得分最高的供应商。经认定成立的反映事项影响采购结果。《评标报告》显示,评标委员会仅推荐立之凤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本次采购项目无其他合格供应商。
另,针对采购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虚假响应”反映事项,本机关认为,立之凤公司提交的样品“运动护膝”“家庭用智能人体秤”与其投标文件所投产品不一致,并不能代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投标文件所投产品“运动护膝”“体脂秤”的制造商并非义乌会军公司,“运动毛巾和毛巾、体脂秤和家庭用智能人体秤两组产品,名称不同”亦无法证明其所投品牌为会军,型号为*******的“运动毛巾”及所投品牌为会军、型号为*******的“体脂秤”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因此,采购人省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虚假响应”反映事项不成立。
综上,采购人反映的立之凤公司评标封存样品和检测样品不一致的事项成立,反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错误及投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虚假响应的事项不成立。
鉴于扣除上述立之凤公司所投样品不满足“**.*样品”技术参数对应得分后,立之凤公司不再是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本次采购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依法予以废标。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