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陵-2025-09-09 00:00:00

致各投标人:
铜陵高速公路项目桥梁工程*队施工(二次)(********************)招标文件进行变更补充,具体如下: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条重要提示中:“*、中标额(含税,除所有不可竞争项金额)超过***万元,需增加抵付“工抵房”条款,中标人须在安徼建工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注:投标单位应在投标前主动了解房源信息、房价等相关事宜,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房源信息、房价信息或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任何形式的拒签合同、增加合同价格或索赔等要求。)”修改为:“*、中标额(含税,除所有不可竞争项金额)超过***万元,需增加抵付“工抵房”条款,中标人须在安徼建工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注:投标单位应在投标前主动了解房源信息、房价等相关事宜,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房源信息、房价信息或其他相关问题,提出任何形式的拒签合同、增加合同价格或索赔等要求。)”
*、第四章合同文本中要求:“*.*.*在约定初始支付比列之外的部分,乙方须在合同额(含税,除所有不可竞争项金额)超过***万元时,需增加抵付“工抵房”条款,乙方须在安徽建工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修改为:“在约定初始支付比列之外的部分,乙方须在合同额(含税,除所有不可竞争项金额)超过***万元时,需增加抵付“工抵房”条款,乙方须在安徽建工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人承诺中第*条:“若中标,我方同意在安徽建工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底商、商业街或者是开发的商业类公寓产品),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给我方(住宅或商业价格与现场优惠价格保持一致),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修改为:“若中标,我方同意在安徽建工集团旗下或建设单位指定在售商品中选择住宅或商业(底商、商业街或者是开发的商业类公寓产品),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给我方(住宅或商业价格与现场优惠价格保持一致),其中工抵比例不低于合同额的**%。”
注:此招标文件变更说明可以不放入投标文件中,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安徽建工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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