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2025-09-08
江西/抚州 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江西/抚州-2025-09-08 00:00:00
江西/抚州-2025-09-08 00:00:00
| 权力基本编码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实施机构名称 | 临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责任处(科)室 | 临川区住建局招标办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使层级 | 县(市、区)级 | ||
| 实施机构名称 | 临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处(科)室 | 临川区住建局招标办 |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联办机构 | 无联办机构 | ||
| 行政相对人权利 | 住建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住建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行政相对人义务 |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
| 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由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是否中介机构 | 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