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2025-09-0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大山坪院区及城南院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伟岸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南滨河东路****号名城广场*幢*单元**层****室**
被投诉人:泸州市中医医院
地址:江阳区江阳南路**号
被投诉人: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学府路*号
四、基本情况
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泸州市中医医院大山坪院区及城南院区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评审因素“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分”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将评审因素“投标人须提供****年*月*日(含当日)至今为医疗机构提供的类似物业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分,本项最多得**分。注:①服务同一业主,多次签订合同,按一项业绩计分。不同业主的合同,可累计计分。有效业绩需包含中标/成交通知书、服务合同和本项目公告前任意一个月财务往来凭证复印件,业绩追溯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②类似相关业绩合同必须同时包含:公共区域环境维护及消杀、后勤运行保障服务内容、医疗废弃物收集转运或类似服务内容”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泸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