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08
四川/泸州 质疑投诉
泸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四川/泸州-2025-09-08 00:00:00
泸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信息发布主体:泸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字号: 【打印】【关闭】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物业管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沿滩区黄市镇佳宜劳务服务部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黄市镇红旗村*组

被投诉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学院西路***号

四、基本情况

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物业管理(*****************),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会议服务限制为女性,秩序员限制为男性,采购文件对人员实施了性别歧视。采购需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规定;采购需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购人在疑答复中辩称中,引用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就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据此,采购人制定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故采购人的答复理由不应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以★号标明为实质性要求,投标时须提服务人员的证书,学历、健康证、驾照等。物业项目是先有项目后招聘人员,要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上述材料,采购人属于以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的规定;违反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的规定,违反《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辩称中,引用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就明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据此,采购人制定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故采购人的答复理由不应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泸州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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