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9-08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西部清洁能源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喜洋洋科技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号长春绿地海域中央墅*区、*区****幢*单元***号房
被投诉人*:白城师范学院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中兴西大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亿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麻纺路*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华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栋*单元***室
三、基本情况
招标文件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于****年*月**日上午*时准时参加吉林西部清洁能源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标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解密。****年*月**日**时左右公示结果,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符合”,理由是“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招标文件**页《符合性审查标准》中评审项*为“评审因素:投标函签字盖章,评审标准:有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投标函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字样。投诉人认为其公司按照评审标准规定盖章或签字,不能判定其公司“符合性审查不符合”。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吉林省亿华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编写文件不明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应提交招标文件(需求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要求的全部资格性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无效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但是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审查文件”*“序号*.投标函(按格式一提交)”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字样。
投诉请求:由于招标文件的投标函格式不完整且存在缺失,造成了评审结果不准确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请监管部门责令被投诉人撤回资质性审查不符合的结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货物需求和评标办法”*“(二)评标方法和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序号*.投标函签字盖章”中已明确要求“有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该条款表述清晰、无歧义。投诉人响应的投标函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不满足采购文件的上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并”字连接,表示同时应包含“签字”与“盖章”两个并列要件,已清楚指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印章,不存在任何模糊空间。格式章节的功能在于提供示范文本,而非替代或变更第二章有效的实质性要求。即使第三章“格式一”文本未再次强调“签字”二字,亦不影响第二章已作出的关于“符合性审查标准”的明确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应采取体系解释原则,将具体条文放在整个采购文件中来理解,任何章节均不应割裂阅读。投诉人所主张的“文件不明确”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