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9-08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通化师范学院综合设施购置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省统祥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号
被投诉人*:通化师范学院
地址:通化市东昌区育才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公寓文化建设”中第*项“文化墙采用亚克力雕刻工艺,表面为亚克力**材质,底板为****厚***板,总施工面积***平方米。中标方需确保亚克力**面层具备良好的耐候性、抗划伤性和色彩持久性,同时***底板需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保证整体结构的牢固耐用,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及人员设备风险均由中标方承担,校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问题”中,亚克力没有厚度参数,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上下铺学生床”中第*项“床梯:梯子立柱≥***********.***方管,梯子上下两道边框分别用*个**螺栓与床体上下边框连接。梯子横撑上部均加有踏步板,踏步板材料为****高密度聚乙烯,强度高,韧性好,新型,环保,颜色可选,可回收循环利用。上侧带有*条凸起防滑条,并至少带有三个直径不小于****荧光原点,方便晚上熄灯后学生上下床”中梯子没有规格尺寸,无法计算成本,且量身定做的参数明显是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上下铺学生床”中第**项“**.本项目涉及拆除****套旧床,其中***套(含床板床垫)需在拆除后搬运至学校指定地点并重新安装,另外****套仅需拆除且搬运至指定位置。具体情况由学校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所有搬运过程须严格按照学校现场指导进行,中标方施工过程出现任何人员及设施故障全部由中标方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相关责任”中没有标明拆除床的样式及参数、旧床所在楼层高度、旧床安装的楼层高度等,无法计算成本,且量身定做的参数明显是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商务分(**.**)分”中商务因素****要求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测试报告”“软件著作权证书”“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等指定了供应商及厂家,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技术分(**.**)分”中公寓文化建设(评分点***)“*.设计方案紧扣结合校训,突出‘靖宇精神’办学特色。符合得*分,不符合不得分”“*.设计融入‘家文化’理念设计方案;有得*分,无不得分”“*.专业分布设计根据公寓内学生专业分布(如文理科)调整主题;有得*分,无不得分”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指定了供应商及厂家,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技术分(**.**)分”中“公寓文化建设公寓管理系统”“公寓文化建设智能巡检管理系统”“公寓文化建设报修系统”“公寓文化建设移动审批系统”的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软件功能属于定制产品,需要后续工作,不提前准备的供应商不会提前做检测报告和功能截图,同时要求的检测报告和功能截图不是国家强制检测,更不会提前做出,只有有准备的投标商才会提前做出这个检测报告和功能截图,业主单位完全可以要求中标供应商在验收货物时要求提供以上检测报告和功能截图。量身定做的参数明显是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技术分(**.**)分”中“床板”“床垫”“学习桌”“学生椅”“上下铺学生床”“四门衣柜”“窗帘”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和功能截图不合理,量身定做的参数明显是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请求:修改参数,重新发布采购文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需求,没有证据证明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评分标准不清晰明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采购人可以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确定评审方法,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