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5-09-08
山东/威海 质疑投诉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山东/威海-2025-09-08 00:00:00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发布人:威海市本级信息发布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威海友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王府家园*号楼*号门市

*.被投诉人: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威海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塔山中路***号;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和顺路*号

*.相关供应商:山东澄益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中路******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年*月**日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包号:第*包,共*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因不满意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年*月**日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包号:第*包,共*包)做出的质疑答复,我公司与评委王志兰存在多起项目竞争恩怨,在评审时对我公司构成歧视性待遇,评分存在恶意拉低导致评分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鉴于利害关系我公司要求评委王志兰回避此项目的评审,申请重新组织评审专家予以评审。 投诉理由: 事实依据:(*)****年对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物业管理服务,中标公司山东上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王志兰进行投诉,该公司存在违法违纪行为退出中标。 (*)****年对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后勤保障维修及卫生保洁服务(*包),中标公司山东上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王志兰进行投诉。该公司承诺不再参与此项目招投标。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号)第九条(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 投诉事项*:因不满意威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年*月**日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包号:第*包,共*包)做出的质疑答复,评分畸高畸低,评委王志兰对我公司的评分明显低于中标公司的评分,且没有合理的解释,不能详细的阐明我公司与中标公司之间分值差的合理理由,要求对我公司与中标公司主观分每一项所扣除的每一分作出对比并详细说明。 投诉理由: 事实依据:根据中标结果公示,我公司专家分分别:**.**、**.**、**.**,中标公司山东澄益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专家分分别:**.**、**.**、**.**。评委王志兰对于我公司与中标公司的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的现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在招标采购中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四条(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项目编号:*************************威海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予以废标,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了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文件等有关资料,审查了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投诉事项答复意见,询问了专家王志兰,委托专家进行了评审。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九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号)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提出的事由不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因此,王志兰专家不需要回避,不需要补抽评审专家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按规定进行了独立评审,无需就其在评审时针对每个报价供应商的评价、打分进行解释。因此,投诉人要求王志兰专家对投诉人、成交供应商的打分、投诉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分值差向投诉人进行解释,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 综上,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其“项目编号:*************************威海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予以废标,重新招标”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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