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急救中心救护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09-08
2025-09-08
河北/石家庄 质疑投诉
石家庄市急救中心救护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09-08
河北/石家庄-2025-09-08 00:00:00
石家庄市急救中心救护车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石家庄市急救中心救护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廊坊六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东关村北
被投诉人:河北琨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号汇君城商务中心*层****号
被投诉人:石家庄市急救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 **** 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
标公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日,****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石家庄市急救中心(以
下简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起质疑,**** 年 * 月 ** 日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已修改招标参数,经确认对个别参数做了修改;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受理并通知项目暂停。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第三方调查取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上述所用时间应从处理期限内扣除。
投诉事项*.河北琨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函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进行回复,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质疑事项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我公司下载经质疑后更正的文件,对更正后文件参数进行查询发现。根据更改后的参数发现能满足本次参数要求的车辆还是不足三家,此参数还是存在指定品牌为江改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 * 为无效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鉴于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五条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投诉人投诉事项 *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石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执法机关名称:
石家庄市财政局
****年**月**日
河北/石家庄-2025-09-08 00:00:00
二、项目名称: 石家庄市急救中心救护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廊坊六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东关村北
被投诉人:河北琨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号汇君城商务中心*层****号
被投诉人:石家庄市急救中心
地址: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于 **** 年*月*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
标公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日,****年*月**日投诉人向采购人石家庄市急救中心(以
下简称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起质疑,**** 年 * 月 ** 日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已修改招标参数,经确认对个别参数做了修改;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收到投诉书,经审查后受理并通知项目暂停。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第三方调查取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上述所用时间应从处理期限内扣除。
投诉事项*.河北琨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函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进行回复,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质疑事项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我公司下载经质疑后更正的文件,对更正后文件参数进行查询发现。根据更改后的参数发现能满足本次参数要求的车辆还是不足三家,此参数还是存在指定品牌为江改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 * 为无效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鉴于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十五条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投诉人投诉事项 *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石财采投〔****〕**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