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内江-2025-09-05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教学触控一体机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伊然智慧(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环交大智慧城二环路北一段***号西南交通大学创新大厦****房间
被投诉人:四川省内江医科学校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路*巷*号
被投诉人: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内江市西林新区星桥街***号
相关供应商:内江亿卓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东兴区西林新区六组团
相关供应商:四川长鑫天亿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号**栋*单元**层****号
相关供应商:内江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梧桐路*号二幢*单元*楼**号、**号
四、基本情况
内江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四川省内江医科学校教学触控一体机(*****************),采购日期为**** 年 ** 月 ** 日。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功能类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第二款的规定停止评审,违反法定程序。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具有****或***检测报告”作为“非计量特性”的动态功能型技术参数(如动态交互功能、物理操作流程、非标技术定义等)的佐证材料,该规定违背技术验证逻辑,导致评标无法客观进行,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重大缺陷”情形应当停止评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将无效的***检测报告作为扣分依据,导致技术评分结果失真,影响成交公平性;若投标供应商以无效报告通过审查却未被扣分,而其他供应商因没有提供无效证明被扣分,违反评审公平原则,评审结果应无效。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四川长鑫天亿科技有限公司、内江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非计量特性技术参数提供无效***检测报告”构成虚假响应;评标委员会未核查检测报告中对无资质认定项目的***标志使用合法性,导致非法报告被采信,未履行法定职责。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触控一体机*”(型号******)和“触控一体机*”(型号******)与节能证书型号不匹配,投标文件标注品牌为“*****(希沃)”,但提供的节能证书仅显示品牌“*****”,内江联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投产品“触控一体机*”(型号*********)和“触控一体机*”(型号*********)与节能证书型号不匹配,投标文件标注品牌为“** ******视隆”、但提供的节能证书仅显示品牌“** ******”,四川长鑫天亿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触控一体机*”(型号********)和“触控一体机*”(型号********)与节能证书型号不匹配,投标文件标注品牌为“*********(鑫城)”,但提供的节能证书仅显示品牌“*********”,违反投标文件“品牌须完全匹配”的强制性要求,以上事实说明相关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未将相关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违反审查程序。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将采购品目名称为“触控一体机”的“触控一体机*”“触控一体机*”和品目名称为“其他机房辅助设备”的“显示器”纳入强制节能产品,品目分类错误,技术标准缺失,擅自扩大强制节能品目范围,违反国家采购政策,该错误导致投标人需提交无关认证,属于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停止评审,违反法定程序。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内江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