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财发〔2025〕193号)
2025-09-05
江苏/淮安 质疑投诉
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财发〔2025〕193号)
江苏/淮安-2025-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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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淮财发〔****〕***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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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振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陈家巷
本机关对当事人实施的“淮阴区****年度南陈集镇小桥片、林圩片高标准农田建设节余资金项目”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