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2025-09-05 00:00:00
眉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一大队房屋租赁费采购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眉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项目名称:一大队房屋租赁费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一大队房屋租赁费、 *项、 预算金额 ***,***.**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元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项目概况:为满足眉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交通秩序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业务的正常开展及基本的办公业务用房。原办公业务用房地址为眉山市东坡区文定街**号:建筑面积为 ****.**平米,一楼建筑面积***平米(用于办案及服务群众),二楼及以上建筑面积****平米,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大门* 个。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理由: 直属一大队确定在眉山市东坡区文定街**号为办公业务用房之后,对原有房屋按照一大队办公和业务用房的特点、性质及使用需求进行改造装修,尤其对执法办案区、食堂、枪库、询问室、违法处理大厅和车驾管业务大厅等用房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 *.单位在该办公场所已在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建设规范化场地并配置相应专业设施设备,迁设了相应的执法办案区、食堂、枪库、询问室、违法处理大厅和车驾管业务大厅等用房,至今已形成了成熟、规范的业务场地及业务办理程序。 *.辖区内的人民群众办事已熟悉现有场地,已习惯到此办理相应业务。 *.若变更办公地点,则要产生搬迁、场所装修及专线、网络、监控设备、相关专用房屋等改造费用,势必造成人力财力浪费,不利于节约财政资金,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并且还涉及人员搬迁及地址变更等相关工作,对日常工作运转影响巨大。 为保证日常业务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同时为方便辖区内的群众办理相关事宜,须继续租赁现有办公区,符合采购单位的实际需求。该处房屋为李仲安独有,权属清晰,根据上述需求及实际情况,本项目具有唯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本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拟定供应商名称: 李仲安(******************)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李仲安
地址: 眉山市东坡区
三、公示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无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 陈一
联系地址: 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三段***号
联系电话: ************
*.财政部门
联系人: 王思川
联系地址: 眉山市眉州大道西二段***号
联系电话: ************
六、附件
眉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