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5-09-05 00:00:00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共体配套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昌市卓亚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投诉人:宾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迎宾西路*号宾县人民政府*楼
被投诉人:中仁项目管理(黑龙江) 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号凯旋广场*栋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专家论证。 (一)投诉事项(一)。经核实,投诉人的“心电工作站”单价(**.***.**元)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人发布澄清,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投诉人所提供的佐证不属于自己公司的合同,且合同价格分别为**.***.**元、**.***.**元)。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符合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二)。经核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未在质疑期内质疑,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二)不予受理。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宾县财政局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