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2025-09-03 00:00:00
青秀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仙葫开发区龙祥社区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货物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清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 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凤岭南路**号保利领秀广场*栋****
被投诉人*: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号
被投诉人*:南宁市青秀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祥宾路***号晟大琅东市集三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核实调查后对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进行更改。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文件预公示,*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月**日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月*日本项目开标、评标,*月*日,本项目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采购人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中第五点商务资信类业绩分方面规定:制造商或投标人自****年*月至今有类似项目的每个得*分,满分*分。由于该项加分并非投标、中标的必要条件,“类似项目”也并未指向特定行业、特定金额、特定行政区域,反而与该项目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相关,因此,本机关认为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形。
(二)鉴于本项目已废标,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据此失去法律效力,因此,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
****年*月*日
关联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