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2025-09-0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太湖县人民医院采购直线加速器维保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华润润禾安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岗集镇***大道西侧
被投诉人*:太湖县人民医院
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普贤路***号
被投诉人*: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鑫路**号
五、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供应商具备数字化远程维修服务系统;系统可以实时监测设备运行情况,提供自动预警、主动预防保障服务,提前预判电位器、真空器件(如输出窗漏、飞行管漏,离子泵电源异常)、电子枪灯丝、*******多叶光栅等故障,帮医院提早做维保计划,无计划外停机(为保证医院数据安全,供应商需要提供产品说明书和公安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质疑回复缺乏证据,片面回复,难以服众,请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结合磋商文件及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给出合理真实的答复。
*、供应商的设备维保人员(至少*人)要求:每次上门服务的工程师须具备符合当前医院放疗系统软硬件版本的原厂技术培训,包含服务需求中所列的直线加速器、治疗计划系统和肿瘤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合格,且需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维修,供应商的设备维保人员具有有效期内且未被暂停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考核成绩报告单(成绩合格)(响应文件中提供工程师培训证书和成绩报告单)。质疑回复缺乏证据,片面回复,请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结合磋商文件及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给出合理真实的答复。
二、投诉请求。
*、被投诉人所成交服务不具备此项服务,不符合招标要求,虚假应标。
*、针对这些内容请财政监管部门和大湖县人民医院另外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以上投诉如属实,请顺延中标。
*、依法处理成交供应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因第一年度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第二年、第三年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决定如下:
*. 撤销已经签订的合同。
*. 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太湖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