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澄清答疑】燕子矶水厂改建工程(取水工程)施工
2025-09-03
江苏/南京 变更澄清
[南京市]【澄清答疑】燕子矶水厂改建工程(取水工程)施工
江苏/南京-2025-09-03 00:00:00
[缺少]【澄清答疑】燕子矶水厂改建工程(取水工程)的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澄清答疑】燕子矶水厂改建工程(取水工程)
标段编号 ****************** 标段名称 施工
招标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标段具体信息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报名地点
公告发布日期
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 ****年*月*日 公告结束时间 ****年*月**日
工程类型 市政工程施工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企业业绩、信誉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其他条件
公告信息 澄清修改公告

(市交易中心) 燕子矶水厂改建工程(取水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次)

标段编号:******************
项目名称:
燕子矶水厂改建工程(取水工程)施工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年**月**日 **:**

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澄清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施工队伍进场、临时设施搭设完成后*日内。”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日内或开工前*天”。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预付款担保”删除。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条款执行。”修改为:“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修改为:“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删除第(*)款”修改为:“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增加“注: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不得超过***天。”

二、其他说明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

二、其他说明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
南京第一建设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号
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浦滨路***号中科创新广场*号楼*楼
联系人: 黄敏
联系人:
金辉
电话: ****************
电话: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招标人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邮编 *-****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每天上午 分 至 分,下午 分 至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每天上午 分至 分,下午 分至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特殊公告 [缺少] 澄清修改公告

(市交易中心) 燕子矶水厂改建工程(取水工程)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次)

标段编号:******************
项目名称:
燕子矶水厂改建工程(取水工程)施工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年**月**日 **:**

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澄清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施工队伍进场、临时设施搭设完成后*日内。”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日内或开工前*天”。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预付款担保”删除。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条款执行。”修改为:“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修改为:“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删除第(*)款”修改为:“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增加“注: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不得超过***天。”

二、其他说明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

二、其他说明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
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
南京第一建设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号
地址:
南京市浦口区浦滨路***号中科创新广场*号楼*楼
联系人: 黄敏
联系人:
金辉
电话: ****************
电话: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报名信息 请申请人于 分,至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分,至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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