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澄清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施工队伍进场、临时设施搭设完成后*日内。”修改为:“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日内或开工前*天”。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预付款担保”删除。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条款执行。”修改为:“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修改为:“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删除第(*)款”修改为:“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条增加“注: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核对并签字确认的时间不得超过***天。”
二、其他说明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年**月**日 **:** 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