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2025-08-22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福州大学数智课程建设技术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向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次渠南里***号楼*层*******
被投诉人*: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湖东路**号福建外运大厦七层西区
被投诉人*:福州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城乌龙江北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上海卓越睿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号*幢***、***、***、***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北京向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知科技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州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盛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州大学数智课程建设技术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与服务要求合同包*的一)、*点:▲课程平台需具备课程资源运行和跨校共享服务能力,能提供*****+门以上各类高校建设的课程资源,课程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军事学等学科;混合式课程,每门课直播见面课并发不少于*****个终端,所提供平台须具有线上金课、线上线下混合式金课、虚拟仿真金课、社会实践金课、线下金课、**知识图谱、微专业。(提供平台的功能截图等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此项评分具有指向性,并且该技术需求不属于本次采购项目真实需求,涉嫌虚假设置招标参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二)基本性能指标要求**.*.*:自有平台提供***门及以上虚仿实验资源课程,需包含**个专业门类的虚拟仿真课程,其中工学类虚拟仿真课程资源不低于**门,虚拟仿真国家级一流课程数量不少于*门,课程需包含详情介绍、实验内容和实验指南;支持教师搜索、引用、无缝插入实验资源,将资源引用至课程后学生在平台学习并完成实验,并配备网络实验教学管理功能。此项技术指标属于虚假招标参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一)智慧课程建设要求一)、**:指标要求要求开发的虚拟仿真系统可与校方已有的及指定的在线混合式课程有机结合,形成教学全过程应用无缝对接,形成理论认知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课程内容,提高课程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效果。存在重复采购,福州大学已经采购了润尼尔校级虚拟仿真共享平台,可以满足目前需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盛鑫招标公司接受福州大学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上海卓越睿新公司为本次采购项目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向知科技公司于****年*月**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向盛鑫招标公司提出质疑,盛鑫招标公司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向知科技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向知科技公司发出补正告知书。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向知科技公司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等材料,并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因此,本机关审查处理的投诉事项*限于上述已质疑内容即“平台并发不少于*****个终端”“此项评分具有指向性,并且该技术需求不属于本次采购项目真实需求,涉嫌虚假设置招标参数。”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招标参数中“每门课直播见面课并发不少于*****个终端”指的是在同一时刻,同时连接到该平台并且正在进行交互的设备数量,是同时在线量。设置该项要求是为了确保在选课高峰时大量请求瞬间涌入时系统不崩溃、不卡顿。保障直播课顺畅以及为每个学生/老师的设备提供稳定、流畅、不卡顿的服务体验,确保师生能同时登陆使用,保障课程运行顺畅。因此,招标文件设置该项技术参数是为了满足学校的实际教学需求,上述招标条件的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投诉人主张“该技术需求不属于本项目真实需求,涉嫌虚假设置招标参数。”缺乏事实依据。
另,采购人提供了前期调研阶段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投诉事项*所涉及技术和服务要求的佐证材料。根据上述材料,能够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分别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因此,投诉人主张“此项评分具有指向性”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结合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设置上述技术和服务要求是为了通过虚拟复现高危场景(如火灾救援)、高成本设备(如粒子对撞机)、宏观/微观现象(如天体运行、分子运动),使抽象理论转化为可交互认知,教师可基于系统生成的操作热力图(如学生集中失误环节)、能力矩阵图(如空间思维弱项分布),实现精准教学干预。并且,所有虚拟实验操作数据可形成校本知识图谱,为课程迭代、教材编写提供实证支撑。因此,招标文件设置的该项技术和服务要求是为了满足学校的实际教学需求,上述招标条件的设置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投诉人主张“此项技术指标属于虚假招标参数”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福州大学的答复意见,投诉书提及的****年的校级开放式虚拟仿真教学与资源共享平台中并未涉及到“要求开发的虚拟仿真系统可与校方已有的及指定的在线混合式课程有机结合,形成教学全过程应用无缝对接,形成理论认知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课程内容,提高课程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效果”等相关参数。采购人后续未再对原虚拟仿真共享平台进行维护或更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其“调研了北京润尼尔公司,公司说明:他们提供的是软件服务,不存在过期”“看到意向公告时,看到本次采购项目有关于虚拟仿真的内容,也在福州大学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福州大学明确表示本次采购项目没有虚拟仿真的技术指标要求,是课程知识图谱的建设”,但并未就上述主张提供证据。因此,投诉人主张“存在重复采购,福州大学已经采购了润尼尔校级虚拟仿真共享平台,可以满足目前需求”缺乏事实依据。
另,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投标响应情况,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技术和服务要求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结合采购人提供的前期调研佐证材料,能够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分别有三家以上供应商满足。因此,投诉人主张“要求厂商提供虚拟仿真系统跟校方指定的混合式课程进行无缝衔接,明显是不需要实际交付的系统,只是用来排斥非意向中标供应商”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