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泰州-2025-09-01 00:00:00
| 索 引 号 | *********/**********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泰兴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 |
| 文 号 | 时 效 |
泰兴市财政局关于泰兴市前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等法律法规以及****年泰兴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安排,我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随机抽取了泰兴市前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年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监督检查对象,主要是对该单位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设立条件、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现已检查完毕,对该单位的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 整改通知书文号:泰财会〔****〕*号
二、 检查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监督检查
三、 被检查人名称:泰兴市前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四、 法定代表人:赵前
五、 存在问题:
(一)存在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合同无委托合同有效期间、签约时间、单位印章及未统一编号归档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委托合同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外,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五)委托合同的有效期间;(六)签约时间……” 及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合同统一编号,并及时归档”的规定。
(二)存在移交清册无交接日期、移交人员职务、接收人员和监交人的职务与姓名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八条:“……移交人员应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收人员应逐项核对点收,并由交接双方的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的规定。
(三)存在受理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原始凭证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及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的规定。
(四)存在记账凭证无过账和出纳签名或盖章且制单和审核为同一人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及《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复核制度,至少执行一级复核程序,明确复核时间、方式及人员安排”的规定。
(五)存在*名专职从业人员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及《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
(六)存在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及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动后未及时变更平台信息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名;……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及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月**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规定。
(七)存在年度备案与实际代理记账收入不一致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年度备案报送材料《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中“本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的承诺。
六、整改通知书要求:
(一)严格按照《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完善不符合要求的委托合同,并统一编号归档。今后应规范订立、统一编号、及时归档委托合同。同时,与委托方授权代表人签订委托合同的,待委托方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对委托合同主体进行变更,与委托方重新签订委托合同。
(二)严格按照《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完善不符合要求的移交清册,今后应规范编制移交清册。
(三)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规定,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不得列支。今后应规范审核和监督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四)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记账凭证,今后应建立健全复核制度,规范编制记账凭证。
(五)按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以及泰州市财政局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要求,泰兴市前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应按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以保证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六)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今后在经营期间应达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和“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