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2025-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聊城市冠县第四中学餐厅厨具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济宁大义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水泊街道后集村
*.被投诉人: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冠县第四中学
地址:冠县振兴路与和平路交叉口西北角五楼冠县建设北路邢八里村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聊城市冠县第四中学餐厅厨具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补正后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在采购过程中对我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逾期违约金等于第一轮报价的*%作为相应无效判定,没有任何依据。此项的评审没有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在采购过程中对我公司在开标一览表中逾期违约金的填写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以此项作为响应无效判定,没有任何依据。此项的评审没有按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第**条规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历天内供货安装完毕,因供货商原因供货安装日期每拖延一天,按大于合同额的*%元/日历天进行处罚,投标时必须承诺,否则视为无效投标(负偏离按无效处理);“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五谈判报价(一)、谈判报价基本要求*要求:“本次谈判报价为非一次性报价”;“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八、谈判 *、最后报价规定:“在技术参数及报价范围不变的前提下,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综上,投诉人开标一览表中逾期违约金的填写方式及金额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故,投诉事项成立。 因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人存在的其它问题,构成资格审查材料缺失,属于明确的无效标情形。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