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2025-09-02 00:00:00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二、项目名称:聊城市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点项目地块填筑及平整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开发区花冠路东段路南苏南商贸城*区*****室
*.被投诉人: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冠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号力高国际花园*号楼*层 冠县北环路与武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科创综合体*号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聊城市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点项目地块填筑及平整工程》(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补正后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废标处理不当。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信息,涉嫌违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处理: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按要求提供了书面的投诉答复材料。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开评标资料,被投诉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结合本机关法律顾问意见,本机关认为: 针对投诉事项*:经查,《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条规定(第*页):“投标有效期:**日历日”,且在响应文件的编制第**条(第**页)明确“供应商明确所报有效期且大于**日历日,自报价截止时间之日起算”。该条款为实质性响应要求,核心在于供应商承诺的有效期需满足“大于 ** 日历日”的实质条件;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投标有效期为***日历日(自报价截止时间之日起算)”,该期限显著大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日历日,完全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核心要求。同时,其《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期限与***日历日的投标有效期一致,进一步证明其对有效期的承诺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投诉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日历日)已实质满足招标文件“大于**日历日”的要求,仅在商务响应表中误将“正偏离”标注为“无偏离”,该错误属于形式瑕疵,而非对实质性条款的违反。因此,以“投标有效期标注错误”为由作出的废标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故,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人未在投诉材料中提供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信息、外部单位串通投标指控的初步证据,现有证据审查,也并没有发现存在该投诉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谈判小组作出的关于山东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废标行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理如下:责令采购人撤销采购合同;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应当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