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65号)
2025-09-02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65号)
吉林/长春-2025-09-0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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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高质量发展*学科建设*智能制造虚拟仿真创新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思拓力测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兴隆综合保税区围网内*号厂房办公区*号

被投诉人*: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东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乾升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号阳光广场**栋*单元**层***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吉林省乾升恒科技有限公司响应的品牌为阿凡达,型号为******的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中“学科教育大模型综合实验平台”部分的技术参数要求,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请求:废除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没有证据证明阿凡达(******)不满足招标文件中“学科教育大模型综合实验平台”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供应商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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