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9-02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全省中小学教室灯光照明改造项目(一包)(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三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以北宝雍阁金色橄榄城第**、**、**幢***号房
被投诉人*:吉林省教育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辽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辽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腾)所投产品光浦睿*********、*********制造商为上海力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音),上海力音不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售后服务体系证书,涉嫌提供虚假厂家资质材料应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辽宁中腾所投产品光浦睿*********、*********制造商为上海力音,上海力音不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涉嫌提供虚假厂家资质材料应标。
投诉请求:取消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辽宁中腾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品为光浦睿*********、*********,制造商为沈阳行知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依法取得“光浦睿”商标使用许可。经查询,沈阳行知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节能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供应商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