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67号)
2025-09-02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67号)
吉林/长春-2025-09-0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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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全省中小学教室灯光照明改造项目(一包)(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金环科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临河街以西经开五区**栋***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教育厅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金川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辽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天赐街***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回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辽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腾)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辽宁中腾在符合性审查表“序号*.投标货物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证明文件”中提供了虚假资料。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辽宁中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中腾)所投产品光浦睿*********、*********制造商为上海力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音),上海力音不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售后服务体系证书以及具有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涉嫌提供虚假厂家资质材料应标。

投诉请求:我公司请求采购单位废除预中标公司的中标资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惩罚。重新对各投标单位予以评审,以体现政府采购遵循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辽宁中腾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品为室内照明灯具,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政府采购强制采购产品。另查,辽宁中腾已在投标文件中响应*********节能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辽宁中腾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产品为光浦睿*********、*********,制造商为沈阳行知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依法取得“光浦睿”商标使用许可。经查询,沈阳行知光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以及包含*********、*********在内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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