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肥政复终字〔2025〕232号
2025-08-14
安徽/合肥 终止废标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肥政复终字〔2025〕232号
安徽/合肥-2025-08-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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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肥政复终字〔****〕***号
申请人:安徽省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与华山路交口工投立恒工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邓**,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叉口人社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桂斌,职务:局长。
第三人: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城关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肥西工认[****]****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年*月**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本复议机关经过审查,符合条件,准予撤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作出决定: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附:相关法律依据
****年*月**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