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2025-09-01 00:00:00
淮南路(北二环*炉桥路,胜利路*铜陵路)工程*标段绿化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原项目名称:淮南路(北二环*炉桥路,胜利路*铜陵路)工程*标段绿化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淮南路(北二环*炉桥路,胜利路*铜陵路)工程*标段绿化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
一、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业主提示第*条中“直至终止合同”修改为“直至解除合同”。
*.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城投公司安全生产、质量要求及文明施工约定——(一)安全生产部分中第*条修改为“*.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造成死亡一人及以上的责任死亡事故,除执行相应行政处罚外,发包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二、投标人疑问部分:
*.对于招标公告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年*月*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我公司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自 ****年*月*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万元的市政道路绿化工程施工业绩。”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中“*.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岗位。”的要求,故上述业绩不予认可。
*.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项目项目人业绩证明材料第一类和第二类中要求“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
因本项目为绿化项目,请问我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章”,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上述“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合肥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武汉路***号建投大厦
联 系 人:唐工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
****年*月*日
*天*小时*分**秒
-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
交易中心见证通过***********天*小时*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