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2025〕3号)
2025-08-29
广东/东莞 质疑投诉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2025〕3号)
广东/东莞-2025-08-29 00:00:00
广东/东莞-2025-08-29 00:00:00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财罚〔****〕*号)
发布机构:东莞市财政局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一、相关当事人
姓名:胡明秀
身份证号码:******************
地 址:东莞市麻涌镇东太南峰路*号南峰时代广场**栋***房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吊塔及手术室等一批医疗设备”采购包*(采购编号:*****************,以下称“该项目”)立案调查。经调查,该项目原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容量控制模式下潮气量设定范围:****~******”和“▲独立的动力系统;电动液压,可电动操作床面升降、平移。液压系统稳定可靠、不漏油”的技术参数要求,与该项目评标当天的评审意见不一致。你在该项目的评标工作中,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另查,你在该项目的质疑复核阶段已就前述参数条款的认定提出过纠正意见,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原评审委员会维持了评审结果,后该项目经监督检查已废标,原中标供应商未获益。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你在该项目质疑复核阶段已及时反映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积极改正,且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类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危害后果轻微,现有证据亦未发现你有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令你退回该项目相应的专家评审费。
四、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天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