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5-09-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号***
二、项目名称:****年合隆站村农业机械产业化项目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辽宁金谷干燥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莲花镇砚台村
被投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人民政府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大街****号
被投诉人*:北京思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号 世纪家园小区豪*栋*单元***室
四、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至**:**(北京时间)
采购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
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期限:****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成交)供应商“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产品总价为*******元与在中标成交的*******价格对不上。
投诉事项*:根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显示,中标(成交)供应商“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产品主要标的信息中,并未体现出粮食烘干机(核心产品)中的热风机、冷风机、排粮电机、摆线针减速机的品牌规格型号,并未体现燃煤热风炉中的换热器、鼓风机、引风机、上煤机、除渣机、炉排减速机的品牌规格型号。
投诉事项*:中标(成交)供应商“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中显示为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哈尔滨中上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烘干塔生产企业并不能生产其设备存在虚假投标情形。
投诉事项*:中标(成交)供应商“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年**月**日注册成立,根据****年合隆站村农业机械产业化项目设备采购项目要求,有效供应商须具有业绩,新成立企业怎么可能存在* 份烘干塔业绩,存在虚假投标情况。
投诉事项*:中标(成交)供应商“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时是否有真正的依法纳税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的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对主要中标标的信息进行了公告,且公告中只有*******元的中标(成交)金额。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所有招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也对主要中标标的信息进行了公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合格的类似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供应商近三年(****-至今)至少有三项类似业绩”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不合格,应按无效标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格条件承诺书,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响应文件中同时附以下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②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供货及服务能力的承诺书;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④根据长财采购[****]****号文件规定,提供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资格条件承诺书;上述承诺书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另外发现: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中要求“供应商近三年(****-至今)至少有三项类似业绩”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八条“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应修改采购文件,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中标供应商葫芦岛月阳科技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不合格,按无效标处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资格审查中业绩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