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2025-09-01 00:00:00
一、项目编号:临〔****〕****号
二、项目名称: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定州市博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越州大道与鉴湖路交叉口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纺都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临〔****〕****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划型标准为:“(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诉人提供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人的截图,认为“中标人声明内容不实”,主张“给与废标处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提供了解释说明,相关供应商同时提供了《浙江中服城市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年**月份员工工资表》。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解释说明“**人仅为公司部分人员,只是公司名下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公司****年从业人员为***人”。依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年统计年报和****年定期统计报表)规定,“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月度或年度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和在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临〔****〕****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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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柯财执法〔****〕**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