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2025-09-01 00:00:00
当事人名称:永嘉县某某五金厂(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浙江省永嘉县某某镇某某村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开展检查,现场未在生产。你单位已通过环评审批(永环建〔****〕**号)和三同时验收(永环验〔****〕**号),主要生产设备为窑炉、鼓风机、引风机等;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新料锌锭、铝锭→熔炼→浇筑→冷却→合格→包装入库。根据环评材料内容,你单位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类别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部令第**号)属于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环评文本要求主要原材料为锌含量≥**.**%的外购新料锌锭。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你厂锌渣采购和转账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将部分原材料新料锌锭替换为锌渣、锌屑的情况。使用锌渣、锌屑作为原材料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版)》(部令第**号)“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编制环评报批。你单位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使用锌渣、锌屑作为原材料,未开展建设项目自主验收投入生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