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2025-08-28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交通大道****号(湖北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院内办公室*楼***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胡坤义。
被投诉人*:广东启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
地址:普宁市流沙西街道赵厝寮村宏茂园三楼(国地税中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温琪浩。
被投诉人*:普宁市占陇镇人民政府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翠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傅敏林。
相关供应商: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号青云明珠*#商住楼商业***室(第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明。
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占陇镇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材料。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投诉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
请求财政监管部门依法审查上市公司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属性,确保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惠及真正独立的中小企业,避免大型企业通过关联公司(如母公司、子公司)挤占中小企业的竞争机会。
请求财政监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暂停本采购活动。
请求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广东启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占陇镇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于****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开标,广东启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于****年*月*日公示中标结果,投诉人发现中标供应商为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公示中标结果的“项目结果公告”和“分项报价表”中显示,中标供应商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标的“主机移动式压缩机、主机固定式压缩机、垃圾转运箱体、集成控制系统、视频监视监控系统”投标品牌是“劲旅牌”,制造商是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中标供应商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提供的货物是由大型上市公司制造,不符合本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采购包*(占陇镇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普宁市占陇镇人民政府/广东启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投诉人的质疑函进行回复,没有核实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章制度,没有告知投诉人质疑是否成立,直接把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直接转发给投诉人。
中标供应商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投诉人的质疑,回复“根据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报,其从业人员为***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规定,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但是上市公司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的子公司有**家,持股**%及以上有**家,持股**%及以上有**家,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多家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集团,根据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第*******页,明确说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集团。
上市公司的人员总数包含其控股子公司的人员,这一结论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则中: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明确要求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并通过参与其相关活动享有可变回报。若上市公司通过控股(通常指持股**%以上或实际控制)取得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则子公司的财务数据(包括人员数量)需纳入合并报表。准则第二条规定合并报表需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该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母公司和主要子公司的员工情况,包括报告期末在职员工的数量、专业构成、教育程度”。这一规定直接明确了员工总数需合并披露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人员信息,且未对控股子公司作出例外排除。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员工总数作为反映企业规模和运营能力的核心指标,若仅披露母公司人员而排除子公司,将导致信息不完整,违反“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上市公司的人员总数应当包含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其法律依据为《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对合并报表范围的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对员工信息披露的要求。投资者在分析上市公司人员结构时,应重点关注其合并报表范围及子公司业务占比,以全面评估企业的运营规模和人力资源状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数包括本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若母公司与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如持股比例≥**%),母公司划型时需将子公司从业人员纳入合并计算。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综上,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如果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坚持认为公司从业人员不包含控股**多家的子公司的*****名从业人员,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报告将涉嫌虚假披露,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虚假陈述)需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涉及多个层面,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责任如下:对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条、第***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根据上市规则(如沪深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构成犯罪,可能触发强制退市条件(例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因此,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否则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因此,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采购人称:
根据原中标人提供的佐证材料,证实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佐证材料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根据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其****年从业人员为***人,完全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
*.国家统计局于****年*月**日针对“母公司及子公司划型时,相关指标数据应如何计算?是否合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统计数据?”问题已明确答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统计上对企业进行划型时,如果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则对该子公司单独划型并统计,母公司的统计数据中不包含子公司”。
*.根据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年*月**日出具的《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的说明》,明确认定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未列明行业属于中型企业。
采购代理机构答复称:
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意见与采购人一致,不再复述。
相关供应商述称:
*.根据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报,其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规定,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型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第五条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国家统计局****年*月**日针对“母公司及子公司划型时,相关指标数据应如何计算?是否合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统计数据?”相关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统计上对企业进行划型时,如果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则对该子公司单独划型并统计,母公司的统计数据中不包含子公司”。
*.根据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年*月**日出具的企业划型说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型企业。
*.投诉人主张的其他统计依据都违反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第七条规定,即“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因此投诉人主张的其他统计依据不合法、不成立。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占陇镇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为:*****************,预算金额人民币*******.**元),采购人为普宁市占陇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启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标的包括主机移动式压缩机*套、主机固定式压缩机*套、垃圾转运箱体*套、集成控制系统*套、视频监视监控系统*套、喷淋降尘系统*套、空间物化除臭系统*套、智能卷帘门*套、高压清洗机*套。
广东启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普宁分公司于****年*月**日在广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占陇镇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和公开招标文件。本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载明了以下内容:“采购包*(占陇镇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参与的供应商(联合体)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本条款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 ”。
本项目于****年*月*日**时开标。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门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利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雅诺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均递交了投标文件,且均通过了评审委员会的资格评审。评标结果为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元。
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项目的投标文件载明,其拟供应的主机移动式压缩机、主机固定式压缩机、垃圾转运箱体、集成控制系统、视频监视监控系统的制造商均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声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型企业。
另查明,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请求该局对“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作出认定并书面回复本机关。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后将该函转交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处理。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于****年*月*日向本机关出具《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的说明》,主要内容为“普宁市财政局:根据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提供的《关于申请出具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证明文件的函》‘****年**月**日,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人,营业收入*********.**元’以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的文件规定,****年**月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同时,根据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环境卫生管理,企业有其他未列明行业属性,在该行业属于中型”。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上述《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的说明》。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质疑函》《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占陇镇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公告》《占陇镇垃圾压缩站中转站项目*材料及设备采购结果公告》《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的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本项目《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所指的“中小企业”的范畴。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案中,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所在地系安徽省合肥市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属于安徽省合肥市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于****年*月*日向本机关出具《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的说明》明确认定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属于中型企业。
综上,江西圣功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声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并无不当。投诉人关于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福盛东路东侧中段普宁市司法局办公楼七楼,办公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