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2024-04-11 00:00:00
遂宁市船山区老旧小区改造(五期)—滨江北路西片区、涪江花园片区、和平西路片区、开善东路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遂宁市船山区老旧小区改造(五期)—和平西路片区、涪江花园片区、滨江北路西片区、开善东路片区房屋主体维护建设项目补遗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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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船山区老旧小区改造(五期)—滨江北路西片区、涪江花园片区、和平西路片区、开善东路片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遂宁市船山区老旧小区改造(五期)—和平西路片区、涪江花园片区、滨江北路西片区、开善东路片区房屋主体维护建设项目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及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本项目从****年*月**日报名起至****年*月**日止,均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故,现将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其他时间进行以下修改:
一、将招标文件及招标系统中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年 * 月 * 日 * 时 ** 分,变更为:**** 年 * 月 ** 日 * 时 ** 分;将招标系统中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天前,即“****年**月**日**:**分前”变更为:“****年**月**日**:**分前”;将招标系统中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法:确有重大疑问,投标人最后提出问题的时间应当在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天前,即“****年**月**日**:**分前” 变更为:“****年**月**日**:**分前”。将招标系统中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即“****年**月**日**:**”变更为:“****年**月**日**:**”。
其他有关时间均按本次补遗变更后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相应调整。
二、补遗书*号第六条的内容与补遗书*号内容不一致的,以补遗书*号为准。
遂宁兴船实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序号 | 文件类型 | 文件名称 | 上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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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文件 | 老旧小区改造五期补遗*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