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2025-08-22
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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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吉林/长春-2025-08-22 00:00:00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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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


一、项目名称

吉林省公安厅***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吉林省公安厅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号

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解放大路****号

三、基本情况

我厅于****年*月*日收到举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反映“吉林省公安厅***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中标公示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厅针对举报人反映的相关问题依法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于****年*月*日向相关当事人送达了《监督检查通知书》,相关当事人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答复。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调查,调阅查询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专家论证结论等,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举报事项*: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第**页、第**页响应了网管软件部署环境*服务器*(百信*********)*台、网管软件部署环境*服务器*(百信*********)*台、网管软件部署环境*服务器*(百信*********)*台、网管软件部署环境*配套交换机(********************)*台,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三、服务需求”*“*.网管”*套*“四、提供软件部署环境”中“服务器*:***≥**核,内存≥***,硬盘≥**,***硬盘,国产化操作系统,*台。服务器*:***≥**核,内存≥****,硬盘≥***.***,****硬盘,国产化操作系统,*台。服务器*:***≥**核,内存≥***,硬盘≥*.**,***硬盘,国产化操作系统,*台。配套交换机:≥**个千兆电接口、≥*个万兆光口,*台”的技术参数,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情况,该部分举报事项成立。没有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其他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其他举报事项不成立。

针对举报事项*:吉林省公安厅将本项目确定为政府采购服务。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年版)》的规定,公告中应包含服务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标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年*月**日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该中标公示包含上述信息。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未公示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并无不当,举报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举报事项*部分成立,举报事项*不成立,本项目应予废标,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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