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63号)
2025-08-22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5年63号)
吉林/长春-2025-08-22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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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智慧学工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腾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博翔路百年城第**幢***号房

被投诉人*:吉林工商学院

地址: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卡伦湖大街****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百利邦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东街****号吉林省国家广告产业园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商务因素”*“项目人员”中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售后服务经理、维护经理”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技术因素”*“主要技术指标”*“*.**迎新助手”的评分标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请依法更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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