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2025-08-22 00:00:00
吉财采购〔****〕***号
一、项目名称
高质量发展*行车仿真实训基地项目(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博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奉天硅谷大厦*****
被投诉人*: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吉桦东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铁路接发车教学观摩系统”中要求的“灯距:纵横*.****,像素密度:*****点/平方”和“序号**.智慧教员管理系统”中要求的“支持*台手机同时连接传屏”,技术参数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的关联性不明确,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对潜在供应商造成不合理限制。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铁路接发车教学观摩系统”*“*.硬件部分”*“(*)拼接屏”中要求的“拼接缝隙:物理拼缝≤*.***”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缩小了潜在投标品牌的范围,构成不合理限制。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车站***/****仿真实训终端”和“序号*.车站计算机联锁仿真实训终端”中均要求“***性能不低于最新一代桌面端**”的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属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综合评分”*“商务分(**.**)分”*“商务因素*(*分)”中要求提供*项认证证书不合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技术分(**.**)分”*“技术因素*(*分)”中要求提供图纸,属于评审因素模糊,缺乏量化指标。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技术分(**.**)分”*“技术因素*(*分)”中对所投系统“教师端”功能要求提供带有“***”标识的检测报告,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技术分(**.**)分”*“技术因素*(*分)”中对所投系统“学员端”功能要求提供带有“***”标识的检测报告,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技术分(**.**)分”*“技术因素*(*分)”“技术因素*(*分)”和“技术因素*(*分)”均要求提供带有“***”标识的检测报告,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技术分(**.**)分”*“技术因素*(*分)”要求提供*项“***占线板功能”截图并加盖公章要求不合理。“功能截图”仅能证明界面存在,无法验证功能的实际可用性、稳定性及与教学需求的匹配度,评审依据不充分。另外能证明产品具备此功能的证明方式有很多,采购人只要求提供功能截图才能得分,明显过于片面。
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二、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技术分(**.**)分”*“售后服务因素*(*分)”要求投标人提供“五星售后服务认证体系”,该认证要求企业申请前运行*个月以上,构成对中小企业歧视性和限制性。
投诉请求:删除不合理的招标内容,修改采购文件内具有指向性、不合理限制及前后不一致的条款,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中引用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二、货物需求”*“序号*.铁路接发车教学观摩系统”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技术指标要求,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