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华区四川省供销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粮仓智能农机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施工/标段答疑书001号
2025-08-29
四川/成都
变更澄清
成华区四川省供销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粮仓智能农机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施工/标段答疑书001号
四川/成都-2025-08-29 00:00:00

成华区四川省供销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粮仓智能农机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施工/标段答疑书***号

递交时间:********** **:**信息来源: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 **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 ***,***,***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成华区四川省供销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粮仓智能农机装

备制造基地项目施工/标段答疑书***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成华区四川省供销农资集团有限公司天府粮仓智能农机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施工/标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如下答疑,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招标文件前附表*.*.*,计划总工期:***日历天日历天,日历天是否重复?计划开工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开竣工时间之间的实际天数为***天,与总工期***日历天不符,是否将竣工日期调整为****年**月**日?

答复:*、计划总工期:***日历天日历天与***日历天一致。*、开竣工时间为计划开竣工时间,计划竣工日期不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尊敬的招标单位: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函》第(*)条要求投标人声明:“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涉及范围广、情节严重程度不一。 经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关于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内容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等。若未被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具备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为消除可能引起的误解,避免造成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招标单位对《投标函》所列“未处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处罚期间”范围进行明确。?

答复: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函》为格式范本内容,投标人应按要求满足第(*)条声明要求,不存在造成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四川省供销农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融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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