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2025-08-28
浙江/金华 质疑投诉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浙江/金华-2025-08-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浙江师范大学金华校本部学生公寓寝室床及配套家具更新(一期)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株良镇古竹黄家山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浙江师范大学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开发区白洋工业区(深塘)

相关供应商:浙江树人智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花都路***号

相关供应商:南京华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红旗社区横陆路**号办公楼顶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莘峰村詹家***号*幢*号、*幢*号、*幢*号

相关供应商:金华星神家俬有限公司

住所:武义县王宅镇古马山工业区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对浙江师范大学金华校本部学生公寓寝室床及配套家具更新(一期)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后,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事实依据:惠美公司关于围标、串标情况清单(图略)。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串标、围标、依据他们几家曾规律性报价,几乎逢标必围,就拿金华的浙江师范大学萧山校区、浙江师范大学本部(已围两次)、浙江金华职业技术大学、这市区几个学校都是三家及以上,一个报封顶价格,惠美公司报次高价,再用一个或二个公司报低价作为拉分,但他们几家技术分都低分,永远不会中标,就为惠美公司中标而来。完全违法招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串通投标。浙江师范大学《金华校本部学生公寓寝室床及配套家具更新(一期)》项目(预算价****万元)此标的过程如下:整个项目的技术要求及评分标准……,设定了十一项检测报告,用国家早二十年前已经环保部门淘汰的使用的磷化工艺,还设置了提前三年的磷化材料专用发票,缺一不得分作为控标,完全违法招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据如下:(图略)。第一次投标就是****年*月**日开标时,……公司未做检测报告而导致废标,重新起草招标文件,经……修改,没有检测报告不得分但是有效标。把****万元的标,投为****.****万元贴近预算价高价中标,完全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诉请求:*.应认定串标处理;本次投标无效。*.应按法律法规对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做相应处罚。投诉人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材料。

被投诉人浙江师范大学辩称:*.项目采购需求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的规定执行,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并非由特定供应商起草。该项目前期进行了多轮次调查和咨询,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多家生产企业初设方案的基础上,经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学生代表多次讨论和完善,确定了该项目的产品款式、主材要求和技术参数等,形成了整体采购方案。学校成立审查工作小组,对项目的采购需求、资格要求、实质性条款以及评审标准等有无设置差别歧视进行了重点审查。因项目预算超过***万且采购方案较复杂,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邀请校外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了论证。审查及论证结论均是无倾向性。关于投诉人提到的“磷化工艺”问题,依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家具制造领域磷化工艺未被列入限制(淘汰)范围,不存在环保部门禁用该工艺的说法。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亦未强制要求只能使用酸洗磷化工艺,采用其它工艺亦可获得相应评分。*.该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号)组织开标、评审。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程序组建,采购活动现场监督员对评审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评审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串通投标的情形。被投诉人浙江师范大学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采购需求材料、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厅发送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一份。对于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对我公司的投诉,以及提出的质疑事项*****认为我公司与其他一些公司有串标嫌疑,我公司认为,江西嘉好公司的质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公司完全是根据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要求认真撰写投标文件,仔细研究业主的招标产品需求,尽可能满足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精心设计。我公司是凭自身的实力中标的。凭我公司的管理和各方面的软硬件实力,以及多年来为各个学校服务的态度和质量,我公司有幸成为浙江师范大学金华校本部学生公寓寝室床及配套家具更新(一期)项目(编号:**********)的供应商,是本次公正客观招标的结果。江西嘉好公司在投诉书中的观点纯属臆测,毫无根据,我公司就不一一反驳了。

相关供应商南京华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述称:本公司南京华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次浙江师范大学的招标过程中,完全是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投标书,希望能够在本次的招标中中标,从来没有想过要为某家公司围标。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投诉本公司是毫无道理的。本公司在本次浙江师范大学的招标中虽然没有中标,但在此次投标中对浙江师范大学的招标程序没有意见,服从本次招标结果。

相关供应商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述称: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于****年*月向浙江省财政厅质疑和投诉我们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指控我们麦高公司在****年浙江师范大学金华校本部学生公寓寝室床及配套家具更新(一期)项目中有围标串标嫌疑。我们麦高公司对于江西嘉好公司的指控表示严正的抗议。江西嘉好公司对我们麦高公司的指控完全是无中生有,没有任何根据。虽然我们麦高公司没有中标,也只能承认确实实力不行,我们以后会继续努力,但对于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对我们提出的质疑绝不接受。

相关供应商浙江树人智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和金华星神家俬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复。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月**日*:**开标,共有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月*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投诉人质疑事项*:南京华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金华星神家俬有限公司、浙江树人智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这几家公司有串标嫌疑。事实依据:其中四家样品同一家公司生产。法律依据:按照财政部令**号的串标认定。

被投诉人浙江师范大学针对质疑事项*答复: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程序组建:评审专家由我校采购管理办公室从政采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委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学校聘请的监督员全程监督,评标室全程录音录像。经我中心对评审过程进行复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串通投标的情形。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载明:一、总则(二)定义 *.“▲”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投标人必须响应,否则将做无效标处理。(七)特别说明:▲*.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三、投标文件的编制(九)投标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四、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之二、评分内容及标准载明: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评分基本规则

*

投标综合技术能力

冷轧钢管处理工艺

*

冷轧钢管整体酸洗磷化处理得*分(需同时提供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及近*年来(自****年*月*日起)所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除油剂、表调剂、脱脂剂、锌系皮膜剂等原材料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冷轧钢管整体硅烷处理得*分(需同时提供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铁件整体抛丸喷砂(需同时提供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等处理得*分。冷轧钢管非整体表面处理不得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完整的不得分。若投标人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含技术对比说明及第三方检测报告)并满足对应工艺等级的材料要求,证明具备与上述处理功能相同或更优的处理工艺,经由评审小组判定,酌情给分,最高得*分。

若投标人委托合作厂家实施,需提供:针对本项目有效期内的加工协议;与投标人申报工艺相匹配的全套证明材料;合作厂家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

注: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证明材料不全不得分,合作厂家资质失效、材料关键信息缺失或超出有效期的,该项不得分。

五、评审报告显示: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因样品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并安装到位,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最终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分,排序第一;浙江树人智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最终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分,排序第二;南京华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最终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分,排序第三;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最终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分,排序第四;金华星神家俬有限公司最终报价********元,商务技术得分**.**分,价格得分**.**分,最终得分**.**分,排序第五。

六、投诉处理调查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师范大学提供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的《评标委员会意见》显示:经对浙江师范大学金华校本部学生公寓寝室床及配套家具更新(一期)项目(编号**********)进行复核,不存在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串通投标的情形。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本机关核实,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南京华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宁波麦高家具有限公司、浙江树人智能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金华星神家俬有限公司的报价之间不存在等差、等比或者其他明显规律性差异的情形。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师范大学出具的《关于“浙江师范大学金华校本部学生公寓寝室床及配套家具更新(一期)项目”投诉的补充说明》显示:本项目无论是****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至*月**日开标的质疑有效期内,或其他时间,我校均未收到任何供应商关于采购文件的质疑。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在质疑和投诉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在质疑环节,投诉人认为“其中四家样品同一家公司生产”,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参加其他项目采购活动的情况,并非认定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在本项目中串通投标的证据材料。被投诉人浙江师范大学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串通投标的情形”。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评标委员会对此进行了确认,出具了《评标委员会意见》。经审查,无证据表明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等五家供应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本机关亦未发现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浙江惠美工贸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或者与采购人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设定了十一项检测报告,用国家早二十年前已经环保部门淘汰的使用的磷化工艺,还设置了提前三年的磷化材料专用发票,缺一不得分作为控标……完全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实质上是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设定的商务技术条件以及评审条款倾向于特定供应商等,未经依法质疑,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江西省嘉好工贸有限公司对浙江师范大学金华校本部学生公寓寝室床及配套家具更新(一期)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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