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河明光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澄清公告二招标/资审公告
2025-08-29
安徽/滁州 变更澄清
池河明光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澄清公告二招标/资审公告
安徽/滁州-2025-08-29 00:00:00

池河明光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澄清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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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河明光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澄清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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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疑问*.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文件中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扫描件,若合同协议书、验收鉴定书(报告)不能体现招标文件相关要求,需补充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扫描件。*月**日答疑中明确企业业绩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则企业业绩只认定竣工验收材料从而否定了完工验收鉴定报告的作用,安徽省暂时未见采用水利招标模板的项目采用此说法,请明确企业业绩认定时间是否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载明时间为准?

答复: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均可。

疑问*.投标文件软件版技术标上传节点有多余节点,施工组织设计节点、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和外观质量节点多余,以上多余节点是否上传空白页?另安全度汛方案与措施、导流方案、冬雨季施工措施在招标文件中为一个打分点,软件版有三个节点,是否分拆到三个节点中?

答复:施工组织设计节点不需要上传打分材料;其他各项节点打分是根据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设置不是多余节点,请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各小项设置的“评分标准”对应上传打分材料。

疑问*.根据贵单位 **** 年 ** 月 ** 日发布的《池河明光段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澄清公告》(项目编号:****************)及原招标文件相关内容,现就企业业绩时间认定与证明材料要求的衔接问题,补充提出如下疑问,恳请予以明确答复:原招标文件明确:企业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为“投标文件中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 扫描件”,即允许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之一;企业业绩需满足 “**** 年 * 月 * 日以来”的时间要求,且澄清公告答复“业绩时间节点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结合水利工程行业特殊性:水利项目普遍实行“先完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流程,两者存在明确时间差(完工验收为项目完成施工任务后的阶段性验收,竣工验收为项目全面竣工后的最终验收,通常需更长周期)。现存在以下关键疑问:若企业某业绩已按规定完成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取得《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且完工验收时间在 **** 年 * 月 * 日之后,但因项目流程尚未完成 “竣工验收”,暂未取得《竣工验收鉴定书》―― 此类业绩是否符合本项目 “**** 年 * 月 * 日以来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即:在业绩证明材料已提供 “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年 * 月 * 日后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且满足 “签约合同价 **** 万元及以上含湿地工程或水生植物”等核心要求的前提下,是否仍需强制提供《竣工验收鉴定书》以证明“竣工验收时间”?原招标文件允许“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作为证明材料的约定,与澄清回复“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的时间认定标准是否存在冲突?

答复: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均可。

注:此澄清(答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招标人名称:滁州市明光市生态环境分局、明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招标人地址:明光市明光街道明中路***号交通大楼*楼

招标人联系人:杨明木、吴安坤

招标人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明光市明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明光市明东街道池河大道(东)***号*幢***室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娜

代理机构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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